1.法令依據: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: -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,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、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。
-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,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之。
-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,未獲妥適處理時,得向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。
2.說明: 當您發生消費爭議時,應先參考以上條文,確認自己申訴的「對象」為企業經營者,始適用本會依消費者保護法所建立之申訴程序。若申訴對象非企業經營者,而為一般個人,請至【法律諮詢服務網頁】,填寫「諮詢表單」。承此,如您申訴對象確為企業經營者,請依循下列程序及說明,以確保您的申訴能獲得最快的處理。 申訴項目 一、本會為公益法人機構,基於人力及資源所限,現行協助調處之項目包括: -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,基於「搬家服務」所衍生之消費爭議。
-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,基於「租賃關係(含仲介租賃)」所衍生之消費爭議。
-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,基於「公寓大廈管理事務」所衍生之消費爭議。
二、本會不受理之案件如下: - 非發生於國內地區之爭議者。
- 爭議已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者。
- 申訴人不能或不願遵守本會處理程序者。
- 申訴人之請求非法令所許而無正當理由者。
- 申訴人提供資料不全,經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。
- 申訴人所提供資料無法供以證明其請求者。
- 申訴人所提供資料經查明為偽造或變造者。
- 申訴人不通本國語言,且無適當之人得為通譯者。
申訴方式 - 親自到場—申訴人可直接到本會服務櫃,填寫申訴表格、並補正相關證據資料。
- 信函—申訴人填寫申訴表(簽章)並檢附相關證據,以掛號方式寄送本會。
- E-MAIL—申訴人以電子郵件(E-MAIL)申訴者,請於本會通知後送達親筆簽名之正式申訴表及相關證據資料。
- 電話—申訴人與本會工作人員諮詢完畢後,請即以信函方式補寄申訴表及相關證據附件。
- 傳真—傳真申訴表,請於本會通知後送達親筆簽名之正式申訴表及相關證據資料。
- 叮嚀:為利於申訴案件之處理時效,請於提出申訴或本會通知後7日內完成補正親自簽章之申訴表(正本)及相關證據資料(影本)。不論申訴人使用何種申訴方式,均須填寫書面【申訴表】,以利彙整。申訴人檢附之證據資料,正本須提供本會核對,核對無誤後退還,本會保留「影本」即可,正本請申訴人自行留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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